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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住建部:一次性撤销5个一级资质

住建部通报:撤销5家建企的一级资质,全部涉及业绩造假!
  •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8项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 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项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项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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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这也意味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对工程历史业绩的核查会更严!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19〕5号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3月6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华联国际城6#住宅楼工程”和“新川塑钢3#车间”均查无此项目。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5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7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6号

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8月2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5项业绩“孟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濮东产业集聚区龙乡路道路建设工程”“经三路道路排水工程第二标段”“五一东路(京开大道-盘锦路)道路排水工程”“濮东产业集聚区绿城路(G106国道-S209)排水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6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11号

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8项业绩项目“驻马店市驿城区灵隐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中山路(青春路-建国路)K1+84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森林路(五星路-诗国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2条主干道雨污排水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丹桂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文慧大道(上塘路-胜南路)K3+00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南复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嘉祥北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富春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灵芝东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民心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金桂大道(东新路-新西路)K5+79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天运路(湖田路-景昙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知泉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景华路(前朝路-三新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亭东路(工农路-天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飞云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工业社区截污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7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12号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6月15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5项业绩“郾城区水厂至孟庙镇供水管网工程”“新建前周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新建五一路社区城市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原路道路、雨水、污水、通信管道,电力管道工程”“郾城区水厂至龙城镇供水管网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8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建督撤字〔2019〕13号

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8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材料中,“福万城三期5#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河南大程泉谷坊农业一体化集群平房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上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0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2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建部网站,转载自:建筑最新政策 、 新鲁班(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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